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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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堯順
被 告 蕭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