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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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明珊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妤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
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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