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陳月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104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黎陳月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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