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立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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