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 羅翠慧 律師(即 林人龍 之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蕭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5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48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50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