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劉濟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馬克 吐溫 國際影像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108年8月15日60,000元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