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6號聲請人 黃美美 (即 黃光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子賢附表:
發行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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