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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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怡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4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