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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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陳有着
陳先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隆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2,028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所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自陳可取得面積計算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689元×1886平方公尺×2/5=1,274,182元│├───┼─────────────────┼────────────────────┤│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533元×158平方公尺×2/5=160,086元│├───┼─────────────────┼────────────────────┤│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200元×170平方公尺×2/5=217,600元│├───┼─────────────────┼────────────────────┤│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200元×47平方公尺×2/5=60,160元│├───┼─────────────────┼────────────────────┤││合計│1,712,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