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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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麗雅陳士恩陳于純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麗雅即陳士恩即陳于純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1,045,681元,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但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現平均每月收入約26,144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約22,412元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償還計畫表、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執行命令、低收入戶證明書、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在卷可證,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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