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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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良吉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合計淨重參點零捌陸公克)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陸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林良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02年6月13日經該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29號、102年度毒緝字第8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共6包,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成分(驗餘合計淨重3.08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扣案白色結晶6包(驗餘淨重詳如附表所示),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5月14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29號偵查卷宗第1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