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惠貞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代理人 吳國棟 代理人 林輝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廖國慶張月清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華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張仲偉周繼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惠貞(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為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而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本院102年10月17日債權人會議紀錄、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9月14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戶)、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6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19日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101年度所得調件明細表(上二資料詳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卷)、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詳本院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卷)、102年5月30日陳報狀(詳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號卷)、102年9月12日陳報狀暨所檢附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同年10與30日陳報狀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4,630元。又據本院102年
6月4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前揭未上市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直接變賣處分,而由債務人提出現金250,
000元供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上開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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