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240號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告 潘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