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066號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皓龍

被告 陳昰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係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其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所提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尚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有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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