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裕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裕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裕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裕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23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受刑人於100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5月18日,因累進縮刑5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3月21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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