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凡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凡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凡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潘凡慈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繼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381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經接續上開有期徒刑4年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受刑人於100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