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文吉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於101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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