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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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明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明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蘇明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4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3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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