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674號、第72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2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於101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2月1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