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3號、102年度執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薛淑玲附表:
受刑人陳文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101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776號│毒偵字第776號│毒偵字第193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86號│986號│2277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101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86號│986號│22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1日│101年1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歸緝字第98號│歸緝字第98號(編│執字第373號(執││││號1-2定有期徒刑1│行期滿日103年7月││││年;執行中)│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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