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忠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