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 江光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860元,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277,92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223,544元之12.50%,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157,241元之24.0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6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91,912元後,僅餘68,088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77,920元。另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民事陳報狀(聲請人無任何商業保險)及無財產切結書等在卷可佐,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現受僱擔任褓母一職,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並有雇主所出具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佐,且核與聲請人以前年度所得並無明顯降低之情形(依聲請人99年度起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各該年度給付總額均為0元),應堪信為真實。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1,140元(包含國民年金778元及健保費749元),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1,832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未超過前開標準,據此可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15,000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1,140元(含國民年金及健保費)後,尚餘3,860元均已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三、另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債務人之就學貸款保證債權係依教育部頒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辦理之放款(借款人為 黃泰豐 ),且本件聲請人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放款借據影本2紙載卷足憑。復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函觀之,系爭借款非屬銀行法第12條之1所稱「消費性放款」之範圍,故系爭保證債權債權應予列入本件更生方案中分配,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3,86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2年7月18日所製作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44%每期清償金額:94元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2.23%每期清償金額:472元
(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9.57%每期清償金額:1,142元
(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0.19%每期清償金額:1,551元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2%每期清償金額:278元
(6)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36%每期清償金額:323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