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3年、84年間犯連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詳細時間、次數及收受不正利益相當之數額均無法確定),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二)字第375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915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嗣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係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其所收受之不正利益數額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而依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即現行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足見其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後段、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