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吸用麻藥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其所犯附表編號8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所載,與附表編號7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吸用麻藥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6、8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7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編號1、2、3、4、5、6、應定其應執行刑,編號7、8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