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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