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詐欺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