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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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О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