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通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受文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選任辯護人:洪士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附本:被告:丙○○、丁○○通知事項如下:
一、本院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度訴字第六五號貪污一案
二、檢察官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前,向本院調閱本案卷宗及證物。
三、辯護人聲請閱卷日期為同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五日為止。
四、如有應調查之證據,請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向本院聲請調查。聲請調查證據時,請依下列方式為
㈠、聲請訊問證人、鑑定人
㈡、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證物時,請表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
㈢、前二項聲請,應向本院提出調查證據聲請書,繕本請自行送達對造。
五、被告希望法院調查證據,請透過選任辯護人及指定辯護人提出聲請。
六、辯護人應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爭執或不爭執提出辯護意旨書,並附繕本。
七、準備程序,在於確認檢察官之起訴要旨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整理兩造爭點,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陳述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及調查證據之順序之意見。
中華民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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