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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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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