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美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鳳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訴字第55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陸萬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