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綺貞 被告 楊陳秋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52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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