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提宏 、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附本票無到期日記載,而附表中所註明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不同)。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