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238號聲請人甲○○即 程平正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載明系爭本票由何人繼承)。
三、提出被繼承人程平正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