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45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0000000
樓相對人乙○○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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