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42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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