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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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甲○○
李丙○○陳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丁○○住臺南縣西港鄉西港村8鄰西港26號之1」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住臺南縣西港鄉西港村8鄰西港26號之19」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