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8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之2
之2債務人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㈠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㈡債務人北海道帝王蟹火鍋餐廳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㈢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