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6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呂亮毅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徐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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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元│103年6月23日│清償日止│16.74%│
├──┼───────┤│├────┤
│2│4,572元│││18.72%│
├──┼───────┤│├────┤
│3│50,000元│││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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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