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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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7號原告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 律師
參加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 律師
陳佩貞 律師 吉玉成 律師被告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原告第199374號專利權舉發案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智 字第 17 號裁定(94.11.17)[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智 字第 17 號裁定(97.12.19)[撤回]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智 字第 17 號裁定(97.12.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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