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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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