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郭俊佑 債務人 陳信宏 債務人 池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陳信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信宏、 池宴甄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
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信宏、池宴甄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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