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 陳金龍 債務人 陳國振 (即 陳素精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勝雄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三寶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陳麗霞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債務人 呂陳素珍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陳素美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素玲 (即陳素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國振、陳勝雄、陳三寶、葉陳麗霞、呂陳素珍、王陳素美、陳素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素精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金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