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春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01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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