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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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О號
原告甲○○住台中被告乙○○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一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審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蕭錦鍾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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