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О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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