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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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姜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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