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姜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