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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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20號

原告 陳景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曉玲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9號),惟被告李曉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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