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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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40號
原告 陳怡如
法定代理人 譚蘭芳
訴訟代理人 高庭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