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79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涵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27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83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