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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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79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涵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186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27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830元。 爰限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 新簡 字第 579 號裁定(112.09.18)[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18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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