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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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李品毅

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周炳樺

友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智

共同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炳樺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傷,已提出刑事告訴,另起訴請求被告周炳樺及其雇主即友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民事賠償。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575號損害賠償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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